4月20日, 南京華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脈科技)公示2022年年度報告的同時,一口氣修訂了上市以來2017-2021年的年報。究其原因,是因為2017年上市當年,該公司遭遇了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簡稱:西安分公司)員工林洋的詐騙。

據裁判文書網有關信息,華脈科技及其子公司南京華訊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了超7000萬貨款向指定廠商購買的手機,實則全部是林洋找的空盒子冒充的,前后共涉及1.15萬臺手機。

4月24日,百理君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查閱相關文書發現,2019年年底林洋被認定構成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8年5月23日至2031年5月22日)。


(資料圖)

01

由電信員工操作的一起合同詐騙案

與華脈科技及其子公司兩次簽訂采購合同

“空手機盒”竟能詐騙一家上市公司,詐騙人還是時任電信西安分公司的管理人員。根據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多份民事裁定書,百理君細屢華脈科技的起訴、上訴說法,事件的大致經過可以回顧:

林洋當時的職位是電信西安分公司企業管理部和法律事務部副總經理。事件還涉及到兩家公司:南京華訊科技有限公司(華脈科技全資子公司)、西安晴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西安電信分公司指定的貨物供應商)。(2020)蘇01民轄終594號民事裁定書里,電信西安分公司稱西安晴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為林洋控制。

華脈科技子公司華訊公司稱,2017年在電信西安分公司的辦公場所,其多次與林洋洽商蘋果手機采購業務。2017年6月2日,雙方簽署了《采購合同》1份,約定華訊公司向電信西安分公司提供2000臺128G容量的iphone7(單價6188元)、2000臺iphone7plus(單價7188元)、500臺大容量的iphone7plus(單價7988元),價款合計3074.6萬元。西安電信分公司指定代理商為晴森公司,由華訊公司在晴森公司處購買。同日,華訊公司與晴森公司簽訂采購合同,先后分兩筆支付了貨款2817.05萬元。(案號:(2020)蘇0115民初3114號)。

同年9月8日,華脈科技與西安電信簽署《采購合同》。上游供應商還是晴森公司,貨物由晴森公司直發?!逗贤芳s定,華脈科技向電信西安分公司提供1000臺iphone7S、2000臺iphone7plus、4000臺iphone8,價款合計4800萬元。9月18日,華脈科技又與電信西安公司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價款合計5121.6萬元。華脈科技分3筆向晴森公司支付貨款共4609.9萬元。(案號:(2020)蘇0115民初3115號)

2017年9月25日,晴森公司將手機運送至電信西安分公司。10月18日,華脈科技收到西安電信的《產品接受確認單》。

事實上,林洋是將網上購買的手機盒子冒充真手機交由華訊公司和華脈科技驗收,同時安排他人冒充西安電信員工進行虛假驗收,并偽造收貨確認單,給華脈科技制造貨物已被接收的假象。

電信西安分公司稱并沒有和華脈公司簽訂手機買賣合同,產品接受確認單上的印章是林洋偽造,并沒有供貨、付款事實。林洋和其同伙的詐騙導致了華脈公司巨額損失是華脈公司的內部管理問題。

02

華脈科技及子公司收到

電信西安分公司兩筆賠償款

多次催要貨款無果,華脈科技及其子公司華訊公司分別起訴了西安電信。

華脈科技2022年7月1日公布的《南京華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于訴訟事項的進展公告》提及:?

2018年5月,華脈科技因與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移動終端業務合同糾紛一案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林洋履行移動終端設備貨款支付義務。因案件涉嫌經濟犯罪,不屬于一般經濟糾紛案件,裁定駁回華脈科技起訴。

華脈科技又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因“整個交易關系的發起人即第三人因涉嫌合同詐騙已經進入刑事程序處理,原告可待刑事程序結束后另行主張權利”,上訴被駁回,維持原裁定。

2019年12月,陜西省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陜0102刑初351號刑事判決書,判決林洋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

2020年4月,華脈科技向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林洋承擔侵權賠償款。因案件管轄權原因將該案移送至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

2021年1月,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將該案移送至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內部管理存在漏洞,具有管理上的明顯過錯,該過錯行為與原告的損失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判決: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賠償南京華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損失的70%,3062.43萬元。因不服該判決,被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向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對雙方過錯認定不當,本院予以糾正”。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陜民終111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結果為:被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南京華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損失1749.96萬元。

2022年6月23日,華脈科技收到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履行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書中確定給付的賠償款1749.96萬元。

南京華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林洋民事裁定書?案號 (2020)蘇01民轄終594號

華脈科技2022年7月1日公布的2022-042《南京華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全資子公司訴訟事項的進展公告》提及了華訊起訴西安電信的具體過程:

2018年10月,華訊公司因與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移動終端業務合同糾紛一案向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林洋履行移動終端設備貨款支付義務。因林洋涉嫌合同詐騙的刑事案件已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受理,林洋已被逮捕,案件涉嫌經濟犯罪,裁定駁回原告起訴。

2019年12月,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陜0102刑初351號刑事判決書,判決林洋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

2020年4月,華訊公司向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林洋承擔侵權賠償款。因案件管轄權原因案件被移送至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

2021年9月,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1)陜01民初8號民事判決,被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內部管理存在漏洞,具有管理上的明顯過錯,該過錯行為與原告的損失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故應對原告南京華訊科技有限公司的實際損失承擔70%即1971.935萬元的賠償責任?!?/p>

華脈科技2022-042《南京華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全資子公司訴訟事項的進展公告》

2021年11月,因不服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電信西安分公司向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賠償華訊公司1971.935萬元的判決。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對雙方過錯認定不當,本院予以糾正”。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陜民終110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結果為:被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南京華訊科技有限公司損失1126.82萬元。

公告寫到,2022年6月23日,華訊公司已收到電信股份西安分公司履行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書中確定給付的賠償款1126.82萬元。

華脈科技2022-041《南京華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于訴訟事項的進展公告》

03

電信西安分公司、華脈科技

當時內控都存在問題

林洋早已被逮捕入獄。偽造公章、網購手機盒冒充真手機、貨款合計超7000萬……4月23日,華脈科技向媒體表示,后續損失不排除挽回的可能,公司也會盡力挽回損失。

華脈科技2017年上市后,曾推出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300萬股。以2016年營業收入為基數,第一個解除限售期的考核目標是2017年營業收入增長率不低于10%。2018年10月,華脈科技終止該項激勵計劃,并回購注銷了的267萬股限制性股票。

西安理工大學扈文秀教授表示,就華脈科技被電信西安分公司員工合同詐騙一事,能看到當時華脈科技、電信西安分公司內控都有問題。華脈科技近期連改5年年報,對股價而言是一個利空因素。華脈科技目前股價處于下降通道,至于是否會抄底得看過幾日公布的一季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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