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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白女士在陜工網職工留言板反映稱,她在西安一培訓學校工作,但單位一直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只是約定每月基本工資為3000元,想知道這種情況如何證明和單位存在勞動關系。

針對此類問題,記者采訪了陜西九州同律師事務所、陜西職工幫扶服務中心律師崔芊。崔芊表示,白女士雖然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也可證明其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根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崔芊表示,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崔芊提示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來源:陜西工人報?陜西工人報記者 謝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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