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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魔琺公司發布的虛擬數字人Ada視頻,被杭州某網絡公司擅自加工后在抖音發布,被訴侵權。杭州互聯網法院日前對首例涉“虛擬數字人”侵權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杭州某網絡公司構成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判決其賠償12萬元。
原告主張視頻作品的視頻截圖。杭州互聯網法院公眾號 圖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4月26日從杭州互聯網法院了解到,虛擬數字人Ada由魔琺公司打造,2019年通過公開活動發布,并在bilibili平臺發布兩段視頻,一段介紹Ada的場景應用,一段記錄真人演員徐某與Ada的動作捕捉畫面。
2022年7月,杭州某網絡公司通過抖音賬號發布兩段被訴侵權視頻。視頻的居中位置使用魔琺公司發布的相關視頻內容,并在片頭片尾替換有關標識,且在整體視頻中添加虛擬數字人課程的營銷信息。其中一段視頻還添加杭州某網絡公司的注冊商標,并將其他虛擬數字人名稱寫入視頻標題。
魔琺公司認為,該公司上述行為侵害其對美術作品、視聽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侵害錄像制作者及錄像制品中表演者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并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該公司消除影響并賠償損失(含維權費用)50萬元。被告公司辯稱,魔琺公司不享有相關權利,其行為不構成侵權,且未因發布被訴侵權視頻而實際獲利。
法院審理認為,涉案虛擬數字人Ada系真人驅動型虛擬數字人,并非真人建模,即并未對應某一特定自然人的數字分身,該虛擬形象的生成過程包括創建靜態三維形象、建模與智能綁定。靜態三維形象再通過真人演員進行驅動(表情、動作等捕捉)以展示動態的可視化效果,虛擬數字人Ada的面部表情及肢體動作能以貼合人體狀態的方式呈現。在發布虛擬數字人Ada的標準化形象后,魔琺公司已結合多種行業需求,在貼合具體應用場景下進行多領域的商業化使用。結合作品獨創性的要求,虛擬數字人Ada的表現形式借鑒了真人的體格形態,又通過虛擬美化的手法表達了作者對線條、色彩和具體形象設計的獨特的美學選擇和判斷,構成美術作品。使用Ada形象的相關視頻分別構成視聽作品和錄像制品。魔琺公司享有上述作品的財產性權利及錄像制作者權。因虛擬數字人Ada系在真人驅動下,經過實時語音生成及智能穿戴式裝備的動作捕捉,Ada的獨白、跳舞等行為并非由其獨立創作完成,所展現的“表演”的聲音、神態、動作等系高度還原中之人徐某的相關表現,并非是在真人表演的基礎上所產生的新的表演。徐某符合《著作權法》中的表演者的相關規定,其作為魔琺公司員工,系進行職務表演,結合雙方書面約定,應由魔琺公司享有表演者權中的財產性權利。
同時,被告公司發布的兩段被訴侵權視頻,一段構成對視聽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害,另一段構成對美術作品、錄像制作者及表演者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害。該公司在其抖音賬號的商家頁面服務產品和為其他商家推薦的商品櫥窗中均涉及與虛擬數字人有關的商品鏈接,其以視頻形式提供展示虛擬數字人Ada的實例,存在利用抖音視頻、虛擬數字人Ada進行引流營銷的目的,其在視頻中對涉及魔琺公司有關標識的信息內容進行刪減,并替換為課程營銷信息或自身商標,加上在一段視頻標題中標注其他虛擬數字人名稱,可能影響消費者理性決策,擾亂市場競爭秩序,直接損害魔琺公司的商業利益,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公司在其抖音賬號上為魔琺公司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含維權費用)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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